近日,從市政府獲悉,《西安市“互聯網+監管”系統管理辦法(試行)》印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實現監管事項清單統一管理
《辦法》規定,各級監管部門應當將本部門職責內的監管事項及時納入監管系統,實現監管事項清單統一管理。監管事項清單包括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和檢查實施清單。未納入監管系統的監管事項,原則上不得開展相應監管行為,監管對象利害人可通過網絡、熱線等官方投訴渠道進行投訴。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機構職能變化情況及時調整監管事項目錄清單。監管事項對應有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與市級政務服務目錄中的許可事項進行關聯并保持一致。
市“互聯網+監管”系統數據中心是全市監管數據匯聚的平臺,由市級統一建設。各級監管部門原則上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單獨的監管系統,現有的市級各行業監管系統應逐步淘汰關停。監管數據主要包括監管計劃、監管對象、執法人員、監管行為、投訴舉報信息、信用信息等。
已有監管信息系統支撐的監管部門,按照統一數據標準,通過數據交換、系統對接等方式向監管數據中心匯聚監管數據;未建設相關監管業務系統的部門應當直接通過監管系統在線錄入監管數據。監管數據產生后,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匯聚到監管數據中心。
投訴舉報、信用信息、政務服務等平臺應當與監管系統實現互聯互通。重點企業或社會第三方建設的與監管相關的信息系統應逐步納入對接范圍。鼓勵各級監管部門挖掘社會數據,統一匯聚到監管數據中心,提升監管效能。
逐步推進監管結果和監管過程公開
各級監管部門匯聚到監管數據中心的監管數據應當按照統一的數據標準進行整理、清洗、校核、關聯整合等處理,確保數據規范、準確、可用。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各級監管部門應對本單位監管數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同時,各級監管部門向監管系統提供的監管行為數據不規范或缺失,造成監管效能評估結果失真、監管預警信號偏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監管系統通過工作門戶向監管工作人員提供監管數據維護和個性分析展示服務,通過“西安市人民政府”網站向公眾提供監管信息查詢服務。
各級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通過監管系統全面公開監管事項目錄清單和執法人員信息,逐步推進監管結果和監管過程公開,積極探索監管數據有序向社會開放。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依法確需公開的,要經適當處理后再予公開。
監管數據及其分析結果數據,主要用于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能使用,未經數據提供部門許可,不得對外開放、傳播非本部門產生的監管業務數據及其分析結果。
通過監管系統發起的監管任務視為有效送達
在系統使用方面,《辦法》規定,監管系統實行實名制管理,用戶須為各級監管部門在編在職在崗人員,各級監管部門管理員負責本單位用戶管理和權限分配,管理員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報備。
各級監管部門通過監管系統發起的監管任務,視為有效送達,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監管系統運維單位應當按照信息系統安全有關法律法規,定期開展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商用密碼應用安全性評估工作,確保監管系統安全可靠運行。
監管系統的賬號和密碼是系統認證的重要手段,應當妥善保管,并定期修改密碼。嚴禁將個人登錄賬號和密碼泄露給他人使用。正常登錄系統的賬號進行的任何操作視為賬號持有人本人操作。監管系統中所有用戶不得泄露、篡改、毀損系統中任何信息,各級監管部門應建立監管系統使用制度,確保監管數據安全,防止監管數據泄露、毀損、丟失。
各級“互聯網+監管”主管部門,要對本級監管部門的監管事項梳理、監管數據匯聚、監管系統使用、監管系統任務認領和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和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