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明確,參加社保(職工社保)前提是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由此可見,員工社保繳納必須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即建立勞動關系后,辦理社保登記,參加社保。具體到不同地區,實施方面會有一些政策差異。
二、實務中通過掛靠的形式來繳納社保的情況相對普遍
這種方式下,個人與代理機構實際是不存在勞動關系。關于其定性,各地規定也不盡一致。
2016年7月1日開始實施《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個人檔案材料、身份證明、病歷資料、鑒定意見、支付憑證、信息數據等,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據此,顯然,無勞動關系掛靠社保,違反了本條例。
三、社保掛靠有隱患
1.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通常是勞動關系續存的一個表現形式。雙方若僅為掛靠代繳關系,雙方一般不簽訂勞動合同,是虛構勞動關系,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掛靠人起訴所掛靠的公司,稱公司與自己沒有訂立勞動合同,但存在勞動關系,以社保繳交記錄為證明,要求雙倍賠償。
實務中,有用人單位為避免人社部等處罰風險,還會為掛靠員工偽造了考勤表、社保新增參保職工申報表、參保人員基本信息變更申請表、社保個人信息登記表、職工連續工齡視作繳費年限審批表等一系列材料。而這些證據的存在,進一步加劇風險隱患。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勞動關系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虛構勞動關系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已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即,服務機構騙保最高罰5倍,騙保未遂將記入信用檔案。
2.掛靠人
前面已經說了,(職工)社保繳納前提是構成用工關系。
前述《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規定,同樣適用掛靠人。
情節嚴重的,還將入刑。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附《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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