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云南省住建廳發布的文件中明確指出社會投資小型項目不再強制要求工程監理。這并非新鮮事物,早在前幾年,其他省市也提出了類似的規定。這一潮流的背后,引發了對監理制度的深刻思考,有人認為取消監理制度是大勢所趨。
2018年3月20日,上海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在《關于進一步改善和優化本市施工許可辦理環節營商環境的通知》中首次提出取消監理的規定。隨后,天津、山西、北京、廈門、吉林等省市紛紛跟進。在2021年3月,海南省住建廳發布的文件中,也提出對于小型社會投資項目等三類項目取消工程監理。
各省市住建廳對于取消監理的規定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呼聲也越來越高。有人甚至認為取消監理是大勢所趨。然而,這一決策的背后是對監理制度長期存在問題的深刻反思。監理制度在我國引進已有30多年,源自英國。然而,在國情的背景下,監理在我國發展成為一個相對“雞肋”的行業。盡管監理法規、規范標準相對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問題。
現行監理制度導致監理和建設單位工作存在較大的重合。監理需要請示建設單位,缺乏自主權,難以獨立開展工作。監理從業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現場監管主要由剛畢業或畢業不久的大學生擔任,使得監理的實際意義變得有限。有人形容監理不過是個“背鍋俠代表和橡皮圖章代表”。建設單位為了控制成本,壓低監理費用,可能導致監理向施工單位施加壓力,影響監理的獨立性。在一些情況下,工序報驗流于形式,監理的實際監管效果受到質疑。
取消監理對于小型項目的決策,實際上是住建部在倡導更加靈活、高效的監管方式。對于小型不復雜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更靈活地自行管理工作,避免冗余,提高效率。而且由于項目規模小,出現差錯的概率相對較低。然而,取消監理并不代表全面放棄監管。國家規定大中型項目、住宅小區、影劇院、體育場館等項目必須實行監理。尤其對于大型項目,僅僅依靠建設單位自行管理難以滿足需求,可能導致施工單位違規行為更為嚴重。因此,專業的監理仍然對于確保工程質量、避免違規行為至關重要。
在未來,監理制度可能朝著全過程咨詢和代建管理的方向發展。監理工程師不僅要進行三管兩控一協調,還應該參與到項目前期決策和可研分析中。這樣的轉變有助于提升監理的實際價值,更好地滿足工程建設的需求。取消監理對于小型項目是一種合理的決策,有助于提高效率。但對于大型項目,保留專業監理仍然是確保工程質量和避免違規的有效手段。言之有理的取消監理,實際上是為了更好地適應不同項目的實際情況,迎接更加靈活、高效的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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