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三年,工程行業的資質標準改革一直熱門話題。
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檢測、地災治理等等要么發布了好幾次征求意見稿,要么已經塵埃落地。最難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資質標準一直難產中。
但出乎意料的是檢測資質后發先進。
新年伊始,2023年1月30日,住建部發布了新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7號)發布。
取代了18年前的2005年9月28日公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重磅!新版工程檢測資質率先發布!原141號令廢止!(點擊閱讀)
新檢測資質預示著什么?57號令最詳細解讀及預測!(點擊閱讀)
相較于2005年原版的《辦法》同時包括了辦法和資質標準。新版的辦法沒有提及具體的資質標準。也引起了廣泛的討論。
最具焦點的的幾個問題:包括檢測是否還有必要進行CMA認證,以及檢測資質是否能同其他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資質共存。
今天,我們的讀者大佬就后者進行了探討:
關于建設工程類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中影響第三方公正性的理解
根據大佬的意見,這篇文章采用匿名的方式,重點是引起廣泛的行業探討,以便于凝聚充分展示各自觀點,最終行業共識。
正文
企事業單位在某市申請CMA“檢驗檢測機構資質”,按照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要求,參照2018年3月出版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評審員教程》中4.1.1條文釋義“檢驗檢測機構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不應得有影響其檢驗檢測活動公正性的經營項目(諸如生產、銷售等)”。
根據這個釋義,該市在申請資質的過程中,認定:企事業單位取得有檢驗與檢測資質,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內不得同時具有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認為影響其第三方公正性。
對于某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定的評審要求我們具有不同的理解,根據國家政府機關發布的文件相關條款及要求引述如下:
1)建設部2005年11月01日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41號。
第十六條: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住建部2023年3月1日開始執行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建部令第57號中第十五條“檢測機構與所檢測建設工程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2)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管理和技術能力評價建設工程檢驗檢測要求》RB-T-043-2020。
5.1.2 條:
“機構不應與所檢工程項目相關的建設、施工、監理、設計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商業、行政、經濟等利害關系”。
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評價-檢驗檢測機構通用要求》RB-T-214-2017。
第4.1.4?
“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和保持維護其公正和誠信的程序。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不受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的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確保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真實、客觀、準確和可追溯。檢驗檢測機構應建立識別出現公正性風險的長效機制。
如識別出公正性風險,檢驗檢測機構應能證明消除或減少該風險。若檢驗檢測機構所在的組織還從事檢驗檢測以外的活動,應識別并采取措施避免潛在的利益沖突”。
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19年10月24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 [2019] 206號)
法律、法規未明確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
對于僅從事科研、醫學及保健、職業衛生技術評價服務、動植物檢疫以及建設工程質量鑒定、房屋鑒定、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等領域的機構,不再頒發資質認定證書。已取得資質認定證書的,有效期內不再受理相關資質認定事項申請,不再延續資質認定證書有效期。
5)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1年4月22日發布的《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163號修訂新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檢驗檢測資質認定,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2021-06-01施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39號
第六條
“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從事檢驗檢測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遵循客觀獨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恪守職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檢驗檢測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獨立于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擾其技術判斷的因素影響,保證其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真實、客觀、準確、完整”。
該款規定明確,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并且能夠獨立開展檢驗檢測活動,不受檢驗檢測委托方、檢驗檢測報告使用方或者其他相關方的影響和約束。
7)國務院2021年06月03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
第二條大力推動照后減證和簡化審批中“(三)實行告知承諾。為在農業、制造業、生產服務、生活消費、電信、能源等領域大幅簡化準入審批,在全國范圍內對37項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實行告知承諾”。
8)2021年9月28日,全國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座談會會議要求,各地市場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凝聚共識,持續深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重點是要依法界定資質認定范圍,統一許可事項清單;梳理兩級許可邊界,探索下放國家級許可事項;積極推動簡化審批手續,大力優化審批服務;著力提高技術評審質量,統一準入尺度;強化事中事后監管銜接,構建新型監管機制。
9)產品質量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必須遵守本法。本法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建設工程不適用本規定;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屬于前款規定的產品范圍的,適用本法規定。
10)GBT 27025-2019 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圖片公正性闡述為:
4.1.1實驗室應公正地實施實驗室活動,并從組織結構和管理上保證公正性。4.1.2實驗室管理層應作出公正性承諾。
4.1.3實驗室應對實驗室活動的公正性負責,不允許商業、財務或其他方面的壓力損害公正性。
4.1.4實驗室應持續識別影響公正性的風險。這些風險應包括實驗室活動、實驗室的各種關系,或者實驗室人員的關系而引發的風險。
然而,這些關系并非一定會對實驗室的公正性產生風險。
1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22年5月9日發布的《“十四五”工程勘察設計行業發展規劃》“八、推進多元服務模式,完善發展方式??
(四)進一步推行巖土工程專業體制。?
提升巖土工程在工程建設全過程的專業集成化服務價值,推動具備條件的勘察企業提供巖土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測一體化服務。
發揮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在巖土工程技術服務中的主導作用,落實執業責任。強化巖土工程原位測試、檢測監測先進技術應用,鼓勵巖土工程專業分析技術和治理工藝、工法、設備研發與創新。
鼓勵發展國產巖土工程設備,促進巖土工程設備數字化、智能化發展。”? ?
根據《規劃》可以理解為后續住建部將提倡巖土工程專業體制,巖土工程企業可以同時具有勘察、設計、施工、檢測、監測資質。
綜合以上,
我們認為企事業單位可同時具有檢驗與檢測、設計、施工、監理和勘察資質。
為避免影響其第三方公正性!
只要檢驗與檢測機構作出承諾,不得承接與其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供應商的檢測業務。
附件為國家機關對于相關問題的回復。
檢測資質標準肯定會在3月1日之前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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