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一個勘察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必須有執業資格過分么?
上面這個問題是昨天人才群大神們在激烈探討勘察企業資質標準意見稿的時候,群里突然冒出來的一個靈魂拷問,我覺得非常適合今天的題目。
緣起
前天,我們推送了住建部部發《建筑業企業、勘察、設計、監理等4項企業資質標準征求意見稿》,全文鏈接如下:
重磅!2022年勘察等4項資質標準再次發布征求意見稿!(附勘察新舊對照表)
昨天我們推送了評論觀點:
對新資質標準(勘察)意見稿的4點意見:歷史不容開倒車
這兩天讀者群繼續熱聊這件事。我們讀者大佬“王旭陽”查閱并組織了關于勘察資質與執業相關規范。包括但不限于1.《建筑法》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4.《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5.《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6.《注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規都說明了一件事:一個勘察單位要展開業務活動,有必然性涉及到勘察相關的工作成果,而這些成果涉及到簽章、簽字的必然性的需要執業人員。
回到正題,先看意見稿中關于人員配置的表格。
再看另一個關鍵:《工程勘察各專業業務內容表》
到這里,我們先提出第一個觀點和建議:
觀點一:資質標準應該能滿足最低的業務開展要求。
我們再科普一個基本概念,我們一個勘察報告、巖土設計、檢測監測方案、報告、成果均需要按照項目負責人、項目審核人、項目審定人分別簽字才能形成正式文件。
再看我們的意見稿人員配置表格:
測量工程暫且不提,
巖土工程(甲級)要求配置2為執業人員,巖土工程(乙級)要求配置0名執業人員。
勘探測試(甲級)要求配置1名執業人員,勘探測試乙級要求配置0名執業人員。
那么問題來了。
該企業如何開展業務呢?
有人一定會說,需要開展業務就再聘用執業人員好了。
那么按照這個邏輯,綜合甲級需要8個人做什么呢,需要開展業務就再聘任好了。這里有一個關鍵,就是我們剛剛提出的觀點:資質標準應該能滿足最低的業務開展要求。
按照這個原則,一個巖土工程企業要開展業務,最低水平必然的需要配置至少1名執業人員擔任項目負責人。因為勘察成果由執業人員簽章、簽字這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如果我們連這一點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那么我們的資質標準改革就是掩耳盜鈴。
所以,巖土工程甲乙級、勘探測試甲乙級從業務開展角度,起步應該有一名執業人員。
但這個推演還沒結束。一名執業人員出具了成果報告,必然有審核人、審定人。
審核人和審定人我們通常天然的認為必然資歷、能力、經驗都高于項目負責人,起步不能低于項目負責人。
所以,一名合格的審查人如果連執業資格都不具備,他如何有能力去審查另一位執業人員出具的報告?
再通常情況下,審定人為單位的總工程師或專業總工程師,即企業技術負責人。企業技術負責人作為一個勘察單位的技術帶頭人、最后審定者。應該具備什么樣的資格?
此刻您再回頭去看2022意見稿中對于勘察乙級的技術負責人的要求,就顯得非常的可笑甚至荒謬。
所以引出我們第二個觀點:
觀點二:一個合格的勘察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備相關專業的執業資格。
在綜合觀點一,我們顯然的能夠得出,一個能夠最低范圍內開展業務的勘察單位,至少應該有兩名具備執業資格的成員才能在最低水平上開展業務。
那么一個巖土工程甲級單位,一共兩位執業人員,這么大的單位,一年幾十上百個項目。如果你信這點人不造假,可能我們的讀者都要笑了。
因此,引出我們的第三個觀點:
觀點三:一個合格的勘察單位最低業務開展需要2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
當然,可能有人會說,那就沒變嘛。要我說,對于執業資格的最低水平要求,就不應該變。如果視而不見實際業務中的客觀情況。那就是掩耳盜鈴。讓大家造假,讓事故更多,更悲劇更慘烈而已。所以,我們第三個觀點如下:
觀點四:勘察單位作為五方責任主體之一,如果連最低的業務質量循環都無法保證,那么所謂的降低成本、精簡人員就是掩耳盜鈴,鼓勵造假。
回到最初,為什么昨天我們將勘查乙級最低配置1名執業人員作為最重要的建議,審核、審定可高級職稱以上補充。便是如此,如果資質標準連最低的業務開展需要都無法滿足。那么索性我們就不要資質標準了。需要設備就買嘛。需要人員再聘任嘛。需要什么臨時弄唄,大家都是皮包公司,一起卷就完了。
以上,是我們今天探討的關于勘察資質標準意見稿的4個觀點。因為時間倉促、經驗有限。必定有不周全之處。請各級領導、前輩、同行、讀者們不吝指教。如果有錯漏、言語過激之處,請萬般海涵。。
也歡迎大家就相同的、不同的觀點、建議向我們投稿!海納百川有容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