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應急管理部發布了兩項消防部門征求意見稿。分別是《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消防救援機構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和《消防行政法律文書式樣》
今天和大家說一下和消防工程師以及社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相關性比較大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這項通知也是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發布的基礎上提出的,其中對消防監督檢查工作提出4大點要求、16小點具體方向。并提出了新的《消防監督檢查法律文書》,在消防監督檢查中更加規范、合法。
自從新《消防法》出臺以來,應急管理部已經下發了多份文件,為了落實和貫徹新法規。這也說明了國家對消防事業的重視,以及接下來肯定是要狠抓消防監督、檢查。(消防法的考點大家一定要重視哦)
此通知也是落實中央《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意見》要求,更好地執行《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切實提高消防監督檢查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知重點內容
科學確定重點檢查對象:
消防救援機構組織消防監督抽查時,應當綜合考慮單位規模、風險等級、信用水平,將單位區分為重點檢查對象和一般檢查對象。
重點檢查對象所占比例一般不低于60%,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完善責令改正程序:
對責令限期改正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改正違法行為的難易程度合理確定改正期限,各地可以細化量化具體的期限確定標準。
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限期內完成整改的,單位整改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的,可以同意延期整改,延期以一次為限。
規范臨時查封程序:
臨時查封期限屆滿后,當事人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臨時查封,再次查封不得超過一次。
臨時查封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申請解除臨時查封的,應當在期限屆滿當日進行檢查,并在當日作出解除或者再次臨時查封的決定,送達當事人。
再次查封期限屆滿后,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決定。
嚴格查處違法行為:
對檢查發現依法應當給予消防行政處罰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要及時立案,全面客觀公正開展調查、收集證據,嚴格依法查處。
嚴格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涉及犯罪的,要按照《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應急〔2019〕54號)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完善檢查內容:
監督檢查時不再檢查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及備案手續,但發現存在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違法行為和違反國家工程消防技術標準的,要依法抄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對同一建筑物內有兩個以上管理或者使用單位的,對建筑物內的單位開展消防監督檢查,除檢查《消防監督檢查規定》內容外,還應當檢查是否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及是否確定責任人對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設施和消防車通道進行統一管理。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對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消防監督檢查,主要檢查以下內容: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電纜井、管道井是否實施防火封堵,檢查門是否處于正常關閉狀態,電纜井、管道井內是否堆放雜物;消防車通道是否保持暢通、實施標識化管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保持暢通,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是否在公共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或者充電;是否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維護管理,并確保完好有效;是否組織防火檢查、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
提升消防監督檢查嚴肅性和權威性:
消防救援機構確定檢查日期后,應當告知其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參加檢查,并做好相關準備。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填寫檢查記錄,如實記錄檢查情況,并由消防監督檢查人員以及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簽名。拒絕簽名的,消防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在檢查記錄上注明。
消防監督檢查應當按照規定應用消防監督技術裝備、使用執法現場記錄設備,并將有關執法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
創新和規范非現場監管方式:
消防救援機構實施消防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手段,可以通過遠程監管、移動監管、預警防控等非現場監管方式,提升監管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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