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違反相關規定,進行建筑工程施工,造成安全事故的,建筑資質將被撤銷。由此可見,建筑企業施工安全與否對企業能否繼續持有資質有較大影響。近日,福建省住建廳發布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2021版)(征求意見稿)》,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發布的考評實施細則,與過往相比,有哪些變化?我們一起來看看!
與上一版相比主要有以下變化:
考評對象
2017年版
我省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施工勞務企業。
2021年版
我省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
項目考評結果
2017年版
第十九條項目考評主體的考評、核實或復核結果分為 “合格”及“不合格”。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定為不合格:
考評周期內項目自評機構有3次及以上未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或建筑施工企業有1個季度及以上未按規定對建筑施工項目開展監督檢查的;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受到項目考評主體責令全面停工改正或3次及以上責令局部停工改正的;
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行政處罰或2次及以上通報批評的;
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在考評周期內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為、實體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下同)考核記分達100分及以上的。(六)項目自評材料弄虛作假的,視同項目考評不合格。
2021年版
第十九條? 項目考評主體的考評、核實或復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優良”:
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并及時提交自評材料和考評申請的;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每月自評結果以及企業每季度檢查結果均為優良的;
未發生因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行政處罰的;
項目大型起重機械設備選用信用等級“A級”或“B級”建機一體化企業設備的(以辦理安裝告知手續時間為準);
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在考評周期內參與檢查評價4個季度及以上,且歷次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為、實體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下同)考核記分平均值不超過項目提交考評申請時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含平均分)的。
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在一個自然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因項目存在安全隱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在考評周期內施工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值超過項目提交考評申請時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2倍(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含2倍)的。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余考評結果均為“合格”。
企業考評周期
2017年版
省內建筑施工企業考評周期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考評周期;
省外入閩企業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務之日起三年時間為考評周期;
對于已有在建項目的省外入閩企業,以本文件執行之日起三年時間為考評周期。
2021年版
省內建筑施工企業考評周期為三年,自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生效的當年度1月1日起算三年;
省外入閩企業考評周期為三年,本文件執行之日已有在建項目的,以本文件執行年度1月1日起三年時間為考評周期;
本文件執行之日尚無在建項目的,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務年度1月1日(以辦理完成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時間為準)起三年時間為考評周期。
企業自評時間
2017年版
省內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每個年周期內,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下一年周期首月20日前將前一個年周期《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未提交或超過時限視同建筑施工企業未按規定開展自評工作。
2021年版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按年度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
企業考評時間
2017年版
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四個月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企業考評主體申請企業考評,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
2021年版
建筑施工企業應在考評周期第三年度的第四季度內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企業考評主體申請企業考評,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
企業考評不合格結果
2017年版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復核結果為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若企業有在建項目,必須在公示期結束前向考評主體提交在建項目書面清單;
若無在建項目的,必須在公示期結束前向考評主體提交書面無在建項目報告。
總之就是考評不合格,無在建項目的企業必須申請重新考評并且《安全生產許可證》重新核定,有在建項目的必須整改至合格,《安全生產許可證》方能延期。
2021年版
省廳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布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將該企業及其承建的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在3年內申請辦理各類承諾事項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內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歷任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
附原文
關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
細則(2021版)(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設區市建設局、平潭綜合實驗區交建局,各有關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省廳對《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2017版)》進行修訂和完善,形成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2021版)》(征求意見稿),現向你們和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認真組織相關人員討論,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并于2021年6月11日前以書面形式反饋省廳工程處。聯系電話:0591-87548437,傳真:0591-87601285。
附件:《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2021版)》(征求意見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1年6月7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實施細則(2021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進一步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牢固樹立“隱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范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暫行辦法>的通知》(建質〔2014〕11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是指建筑施工企業在建筑施工活動中,貫徹執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建立企業和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管控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產隱患,使人、機、物、環始終處于安全狀態,形成過程控制、持續改進的安全管理機制。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包括建筑施工項目和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項目是指已辦理施工許可的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
本細則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在我省境內從事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活動的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和專業承包企業。
第四條?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督指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五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應堅持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具體工作在“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管系統”(以下簡稱“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實施。
第二章 項目考評
第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項目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建筑施工項目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承包等企業開展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八條? 建筑施工項目部應當成立由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企業相關人員組成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在項目施工過程中每月對所有在建單位工程依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并參照《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標準化示范圖集》、《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防護制作安裝標準示范圖集》、《福建省市政工程施工標準化管理指南》等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下一個月10日前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項目月自評情況匯總表》(詳附件1-1)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作為項目考評依據。
第九條? 建設、監理單位應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的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審核施工企業工程項目的月自評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項目月自評情況匯總表》(詳附件1-1)中簽署意見,建設、監理單位未在三日內簽署意見的視同同意。
第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應當每個季度對本企業承接的在建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于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將《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檢查表》(詳附件1-2)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作為項目考評依據。
第十一條? 對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項目考評主體”)負責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第十二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當對已辦理施工許可的建筑施工項目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
第十三條? 項目考評主體應將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納入對建筑施工項目日常安全監督的內容,并每季度依據《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以下簡稱《動態監管辦法》)對項目進行抽查考核記分。
第十四條? 建筑施工項目完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前,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項目考評主體申請項目考評,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自評表》(詳附件1-3)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申請表》(詳附件1-4)。未申請項目考評的項目不予辦理項目竣工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工程項目監管系統”自動歸集建筑施工項目考評周期內與項目考評有關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
?。ǘ╉椖孔栽u機構自評和施工總承包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季度檢查情況;
?。ㄈ╉椖渴┕て陂g因安全生產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懲戒情況(包括限期改正及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和行政處罰等);
?。ㄋ模╉椖堪l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ㄎ澹└鶕秳討B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考核記分情況。
第十六條? 項目考評主體收到建筑施工企業考評申請及根據本細則第十五條歸集的資料后,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對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并在收到考評申請5個工作日內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公示書》(詳附件1-5,以下簡稱《項目考評公示書》)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上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考評結果有異議的,應書面提交核實申請,對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再申請復核,復核為最終結果。提出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并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實或復核申請:
1.由縣(市、區)考評主體評定與公示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考評公示書》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縣(市、區)考評主體提出核實書面申請;當建筑施工企業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5個工作日內向相應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2.由設區市考評主體評定與公示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在《項目考評公示書》網上公示期內向相應的設區市考評主體提出核實書面申請;當建筑施工企業對核實結果仍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核實決定5個工作日內向福建省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總站(以下簡稱“省質安總站”)提出復核書面申請。
未在規定時限提出核實和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八條? 核實(復核)機構應當場對建筑施工企業提出的核實(復核)申請是否受理做出決定,不符合本細則第十七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人。核實和復核機構應分別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實或復核決定。
核實(復核)機構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責任人。
第十九條? 項目考評主體的考評、核實或復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及“不合格”。
建筑施工項目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優良”:
(一)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按規定開展項目自評工作并及時提交自評材料和考評申請的;
(三)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每月自評結果以及企業每季度檢查結果均為優良的;
(四)未發生因施工現場存在安全隱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局部或全面停工改正、行政處罰的;
?。ㄎ澹╉椖看笮推鹬貦C械設備選用信用等級“A級”或“B級”建機一體化企業設備的(以辦理安裝告知手續時間為準);
?。└鶕秳討B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在考評周期內參與檢查評價4個季度及以上,且歷次施工安全(包括安全行為、實體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下同)考核記分平均值不超過項目提交考評申請時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含平均分)的。
建筑施工項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ㄒ唬┌l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不再統計行政處罰次數);
?。ǘ┮蝽椖看嬖诎踩[患在一個自然年內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
?。ㄈ┮蝽椖看嬖诎踩[患受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2次及以上行政處罰的;
(四)根據《動態監管辦法》,工程項目在考評周期內施工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值超過項目提交考評申請時上一年度全省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分2倍(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含2倍)的。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余考評結果均為“合格”。項目考評主體對“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歸集的材料要進一步甄別,確因安全生產問題被停工整改、行政處罰等的,方可作為評定的依據。
第二十條?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核實或復核的建筑施工項目,項目考評(核實或復核)主體最遲應在考評期限結束的次日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詳附件1-6,以下簡稱《項目考評告知書》)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等有關單位?!俄椖靠荚u告知書》中應包括項目建設、監理、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等單位及其項目主要負責人信息。
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在《項目考評告知書》中說明理由及項目考評不合格的責任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考評結果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公布,以便查詢和應用,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企業考評
第二十二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實施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廳委托省質安總站(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省廳頒發的省屬和中央駐閩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交通與建設局)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企業考評主體”)負責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其頒發的建筑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企業以及入閩登記在其轄區內的省外施工總承包企業(以下簡稱“省外入閩企業”)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工作。
本細則印發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省外入閩企業應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政務服務系統”-“在閩機構基本情況”選擇入閩所在設區市。期間以及今后,省外入閩企業應在登記時選擇入閩所在設區市。
第二十四條? 省內建筑施工企業考評周期為三年,自建筑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生效的當年度1月1日起算三年。
省外入閩企業考評周期為三年,本文件執行之日已有在建項目的,以本文件執行年度1月1日起三年時間為考評周期;本文件執行之日尚無在建項目的,以在我省承接施工任務年度1月1日(以辦理完成工程項目施工許可時間為準)起三年時間為考評周期。省外入閩企業若考評周期結束后無在建項目,則下一考評周期暫停考評,直至在我省承接新項目起重新計算考評周期。
第二十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成立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機構,按年度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開展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自評工作,并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提交《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詳附件2-1)。
第二十六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以《動態監管辦法》為重點考評內容,對建筑施工企業實施安全生產標準化情況進行動態監管,指導監督建筑施工企業開展自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在考評周期第三年度的第四季度內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向企業考評主體申請企業考評,并提交《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詳附件2-2)和《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詳附件2-3)。
第二十八條? “工程項目監管系統”自動歸集考評周期內與企業考評有關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
(一)企業承建項目臺帳及項目考評結果情況;
(二)企業依據《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評價標準》JGJ/T77等進行年周期自評情況;
?。ㄈ┢髽I承建項目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情況;
?。ㄋ模└鶕陡=ㄊ〗ㄔO工程質量安全動態監管辦法》,施工企業年周期考核記分情況。
第二十九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在每年5月30日前對上一年度考評周期結束的企業,以第二十八條歸集的資料為主要依據對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進行考評,并在考評結束后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公示書》(詳附件2-4,簡稱《企業考評公示書》)在“工程項目監管系統”中上網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第三十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企業考評結果有異議的,應向企業考評主體提交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為最終結果。提出異議的建筑施工企業應提供真實身份、聯系方式、具體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材料。
未在規定時限提出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第三十一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當場對施工企業提出的復核申請是否受理做出決定,不符合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申請,不予受理并以書面形式回復申請人。企業考評主體應在決定受理后5個工作日做出復核決定。
企業考評主體應建立有關規章制度,明確程序、辦理時限和相應責任人。
第三十二條?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復核的建筑施工企業,企業考評主體應在考評期限結束的次日將《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詳附件2-5-1、2-5-2、2-5-3、2-5-4,以下簡稱《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中應包括企業考評年度及企業主要負責人信息。
第三十三條? 企業考評主體對省內施工總承包和省外入閩企業考評或復核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及“不合格”四檔(“優良”、“合格”相當于省政府安委會制定的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級別評定“二級達標”、“基本合格”相當于“三級達標”,下同)。
省內施工總承包和省外入閩施工總承包企業符合下列條件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優良”,考評結果“優良”的企業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全省考評的有項目建筑施工總承包企業數量的10%,按企業所有在建項目安全生產被考核記分平均值由低到高排序:
?。ㄒ唬┢髽I按規定開展自評工作,及時提交自評材料和考評申請,且每年自評結果均達到合格的;
(二)企業考評周期內,項目考評無不合格,項目考評優良率不低于50%(項目考評優良率是指企業在考評周期內項目考評結果優良的完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完工工程數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且考評結果優良的項目不少于3個的;
?。ㄈ┢髽I考評周期內,所承建的項目未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省內施工總承包和省外入閩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復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ㄒ唬┢髽I未按規定提交自評材料和考評申請的;
?。ǘ┢髽I在考評周期內所承建已完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5%(項目考評不合格率是指企業在考評周期內項目考評結果不合格的完工工程數量與企業承建已完工工程數量之比,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下同)的;
?。ㄈ┢髽I在考評周期內所承建的項目累計發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省內施工總承包和省外入閩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復核)結果為不合格:
(一)企業在考評周期內所承建已完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不合格率超過10%(按照四舍五入取小數點后2位)的;
?。ǘ┢髽I在考評周期內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3起以上(含3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除上述規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荚u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企業考評主體對省內建筑施工專業承包企業的考評或復核結果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檔。若企業在考評周期內所承建的項目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3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考評(復核)結果為不合格;若企業在考評周期內發生1起以上(含1起)3起以下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未按規定提交自評材料和考評申請的,考評(復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除上述規定情形之外,其余的考評結果均為合格??荚u結果為不合格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十五條? 企業考評主體應及時向社會公布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
第四章 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六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合格或優良的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企業(項目)考評主體撤銷原考評結果,直接評定為不合格,并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一)提交的材料弄虛作假的;
?。ǘ┞﹫蟆⒅e報、瞞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ㄈ┢渌膳卸ú缓细裥袨榈?。
從核實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考評主體應將《撤銷工程項目/建筑施工企業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公示書》(詳附件1-7與2-6)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建筑施工企業在公示期內對撤銷原考評結果的決定有異議的,應按本細則第十七條、第三十條的規定向考評主體提交書面復核申請。未在規定時限提出復核申請的,視同無異議。
對公示期內無異議以及經復核仍應撤銷原考評結果的,考評主體應在公示期結束的次日或收到企業書面異議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將《撤銷工程項目/建筑施工企業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決定書》(詳附件1-8與2-7)通過“工程項目監管系統”送達相應的建筑施工企業及其它有關單位。
第三十七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可作為政府相關部門進行績效考核、信用評級、誠信評價、工程招投標、評先推優、投融資風險評估、工傷保險和安責險費率浮動等重要參考依據。對于考評結果“優良”的企業,可在誠信評價、評先推優、工傷保險和安責險費率浮動等方面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
第三十八條? 省廳于每年6月30日前在“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布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將該企業及其承建的項目列入重點監管對象。
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在3年內申請辦理各類承諾事項時,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為不合格的省內建筑施工企業及項目,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歷任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時,責令限期重新考核,重新考核期限原則上不少于10個工作日不超過20個工作日;對重新考核合格的,準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對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延期手續。
第四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情況記入安全生產信用檔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中項目考評周期是指自辦理施工許可起至工程項目申請項目考評之日止。
企業考評中的年周期是指企業考評周期起始一自然年。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中工程項目在考評周期內歷次施工安全考核記分平均值為工程項目安全行為、實體安全以及文明施工部分違規事實記分條款歷次考核記分的平均值;企業考評年周期內安全考核記分值即為企業考評年周期內所有在建項目安全考核企業記分平均值。
第四十三條? 行政處罰、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不良信息應按照《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暫行辦法》規定申報登記;本細則采用的懲戒、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等信息均以福建省建筑施工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系統登記的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相關文件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企業考評結果“優良”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評價,2022年至2024年企業考評結果僅評價“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四十五條? 2022~2024年為依據實施細則(2021版)開展企業考評過渡期,過渡期內采集2019~2021年項目考評結果時,閩建〔2017〕4號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不再作為項目考評不合格的依據,由各考評主體在企業考評時進行甄別判定。
附件:
1-1.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程項目月自評情況匯總表
1-2.建筑施工企業施工項目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季度檢查表
1-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自評表
1-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申請表
1-5.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公示書
1-6.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項目考評結果告知書
1-7.撤銷工程項目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公示書
1-8.撤銷工程項目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決定書
2-1.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年周期自評表
2-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自評匯總表
2-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申請表
2-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公示書
2-5-1.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施工總承包企業:優良)
2-5-2.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施工總承包企業:合格/基本合格)
2-5-3.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合格)
2-5-4.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考評結果告知書(省內專業承包企業)
2-6. 撤銷建筑施工企業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公示書
2-7. 撤銷建筑施工企業原安全生產標準化考評結果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