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領域,實際施工人制度的設立本意在于打破傳統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限制,賦予在工程建設中實際付出勞動和資源的一方以有限的權利主張空間,尤其是為了保障農民工等群體的基本利益。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隨著掛靠與借用資質行為的大量存在,這一制度的適用邊界日益模糊。理清掛靠情形下實際施工人的法律地位和權利邊界,已成為維護建設市場秩序和合同法基本原則的重要課題。
掛靠,是指無施工資質或缺乏承攬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以其他具有資質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實質上由掛靠方負責工程施工、資金管理和風險承擔,而出借資質的企業僅提供資質、章戳和外殼。這種行為表面上構建了“合法”合同關系,實則規避了國家對建筑行業實行的資質管理制度,屬于違法行為。
造成掛靠行為盛行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是市場競爭激烈,部分資質企業為了獲取收益甘愿出借資質;二是眾多施工隊伍受限于資質壁壘,無奈以掛靠方式進入市場;三是發包人對掛靠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默許其存在以壓縮成本。這些因素共同導致掛靠行為在工程領域廣泛存在,并帶來了嚴重的法律后果與市場風險。
合同相對性是合同法的基石,意味著合同權利義務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效力,第三人不得擅自介入。在一般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清晰明確,各方根據合同履行義務、主張權利。
然而,實際施工人制度作為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是司法實踐中為保護實際從事工程施工人員合法權益而發展起來的一種制度安排。在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等情形中,若實際施工人無法通過合同鏈條獲得工程款,為了防止其利益受損,法院可能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其直接向發包人主張權利。
與轉包和違法分包不同,掛靠行為本質上是一種規避法律監管的非法行為,破壞了建筑資質制度的正常運行秩序。掛靠方雖實際履行了施工任務,但其與發包人之間并無直接合同關系,甚至有意隱瞞自身身份,利用出借資質企業與發包人簽訂合同,從而構建虛假的法律表象。
在此情形下,實際施工人與出借資質方之間的協議屬于內部約定,其權利義務不具有對抗發包人的效力。如果允許掛靠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原則,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或其他權利,將造成以下不良后果:
1.破壞合同關系的穩定性:發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將面臨不確定性,可能被多個主體追責;
2.損害合法承包人的利益:若合法承包人責任被轉嫁或權利受限,其正當利益將難以保障;
3.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縱容掛靠行為的權利主張將鼓勵無資質主體通過非法手段進入市場,削弱行業規范;
4.規避法律責任與審查機制:掛靠方往往逃避安全、質量、稅務等監管責任,增加工程項目風險。
因此,從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司法解釋的綜合立場出發,掛靠行為下的實際施工人不得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對發包人主張權利,應通過與出借資質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尋求救濟。
在多起建設工程糾紛案件中,法院通常堅持以下判斷邏輯:
1.若實際施工人以掛靠方式承攬工程,且無法證明發包人明知或應知其身份,法院一般不支持其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
2.若發包人對掛靠事實明知甚至參與(如直接與掛靠方聯系、支付工程款等),則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或“事實合同關系”,司法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突破合同相對性;
3.對農民工工資問題,雖掛靠方無權直接主張工程款,但相關司法解釋支持其在特定情形下向發包人主張工資,體現出對弱勢群體的法律保護傾向。
掛靠作為一種行業“潛規則”,挑戰著法律制度的底線。必須明確:法律對于實際施工人的權利保護應當以合法為前提,掛靠行為不應成為繞開監管、規避責任的“護身符”。只有堅持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基本立場,在嚴格區分轉包、違法分包與掛靠情形的基礎上,合理限定實際施工人的權利邊界,才能真正實現法治、公平與秩序的統一。
因此,立法機關應進一步細化掛靠行為的法律責任與后果,司法實踐也應在尊重合同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穩妥處理實際施工人的權益主張問題,推動建設工程領域法律關系走向更加清晰與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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