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藏政辦發(2024)8號)《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確定:
第三十條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應當按照《西藏自治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配備標準》的要求進行配置,其中,項目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注冊建造師,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設置項目副經理。
從遞交標書之日到評標結果之日,不能在其它項目中重復使用擬派出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也不能對擬派出的項目管理班子成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參加其他項目投標。
第五十二條本地區房屋市政工程項目招標人所派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員的市場限制行為或其他項目履職情況,由各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在區域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安全
員等項目履職情況進行查驗,發現投標人有弄虛作假騙取中標行為的,按中標無效處理并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予以信用扣分;如有違反本規定的,將被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置。
本實施細則從2024年五月一日開始實施,試用為期一年。
通知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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