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青海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的通知》。1、工程價款結算確定的工程結算價款(包括期中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價款)一經發承包雙方簽字或蓋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主要依據。2、工程進度款支付。
進度款支付不應低于期中結算價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結算價款的90%,具體支付比例按合同約定執行。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并承擔違約責任。
嚴禁拖延結算和支付。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活動中,嚴禁以不當理由拖延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以審計部門未完成審計為理由,拖延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
過程結算。
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2022年6月,財政部、住建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有關辦法的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自此日期起簽訂的工程合同應按照本通知執行。其中明確:
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
目前為止,31省市均有發文推進施工過程結算,部分省份明確了進度款支付比例。
1、廣東省、福建省、黑龍江省、湖南省、重慶市、天津市、江蘇常州、湖北省規定:進度款比例不低于80%;
2、湖北省、浙江省和山西省規定:進度款比例不低于85%;
3、廣東東莞規定:進度款比例不低于90%,也是截至目前發文省市中要求最高的。
2
2023年9月,住建部對《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16號部令進行了修訂。新增“施工過程結算”相關內容。
1、工程發承包計價包括的內容增加“進行施工過程結算和竣工結算,以及確定和調整合同價款的計價活動”。
2、合同價款包括的內容增加“施工過程結算價款”。
3、明確提出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約定期限,以及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
將第十七條修改為“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工程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和支付。“發承包雙方應當通過合同約定,按時間節點或進度節點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并按照合同約定比例支付。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施工過程結算的期限應當有明確約定;沒有約定的,可以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敖洶l承包雙方簽字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未經對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確認的施工過程結算文件進行重復審核。”
查看全文:重磅!住建部擬修改【第16號部令】,工程計價五大變革
原文如下: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的通知
西寧市城鄉建設局,海東市、各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一、加強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管理
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是優化我省行業發展環境的重要內容,也是保障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重要舉措,更是推動我省建筑業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包括期中價款結算(即進度結算)和竣工結算。建設工程價款支付包括工程款預付、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工程價款結算確定的工程結算價款(包括期中結算價款、竣工結算價款)一經發承包雙方簽字或蓋章,即刻生效,是支付工程款和勞動者工資的主要依據。對此,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管理,規范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活動,維護本地區建筑市場正常秩序。
二、嚴格工程價款支付
工程價款支付應遵循誠信、守時原則,依據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支付。
(一)工程預付款支付。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發包人應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或不遲于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預付工程款,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價款(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價款(扣除暫列金額)的30%,重大工程項目可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
預付款應按合同約定,從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進度款中分次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預付款金額為止。發包人沒有按合同約定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并承擔違約責任。
(二)工程進度款支付。發承包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程序和方法,根據工程計量結果,辦理期中價款結算,支付進度款。進度款支付不應低于期中結算價款的60%,且不宜高于期中結算價款的90%,具體支付比例按合同約定執行。發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進度款,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并承擔違約責任。
(三)竣工結算價款支付。工程完工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辦理竣工結算,并按竣工結算文件及時支付竣工結算價款。發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并由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規范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行為
發承包雙方在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活動中,嚴禁以不當理由拖延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一)發承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應及時對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和索賠等事項如實記錄并履行書面手續,結算時如實辦理。凡由發、承包人授權現場代表簽字或蓋章確認的技術經濟資料,不得因發、承包人現場代表的中途變更改變其有效性。
(二)因計量或計價發生爭議的,發、承包人不得以有爭議為由拖延、拒絕或停止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無爭議的部分應按合同約定按期辦理結算并支付,有爭議的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三)國有資金投資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以審計部門未完成審計為理由,拖延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
(四)除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未經對方同意,發包人不得對已生效的工程結算價款再次重復審核,或要求承包人與另一個或多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重復核對。
四、強化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保障措施
(一)保證建設資金到位。建設工程合同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建設資金應不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合同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建設資金應不少于工程合同價的30%。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建設工程進度款支付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價款的80%;同時,在確保不超出工程總概(預)算以及工程決(結)算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約定保留不超過工程價款總額3%的質量保證金外,進度款支付比例可由發承包雙方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在結算過程中,若發生進度款支付超出實際已完成工程價款的情況,承包單位應按規定在結算后30日內向發包單位返還多收到的工程進度款。
(二)當年開工、當年不能竣工的新開工項目可以推行過程結算。具體可參照《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青海省財政廳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關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實施意見》(青建工〔2021〕296號)和《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指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青建工〔2023〕247號),發承包雙方通過合同約定,將施工過程按時間或進度節點劃分施工周期,對周期內已完成且無爭議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索賠等)進行價款計算、確認和支付,支付金額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對應的批復概(預)算。經雙方確認的過程結算文件作為竣工結算文件的組成部分,竣工后原則上不再重復審核。
(三)進一步提高合同約定質量。發承包雙方應采用國家統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簽訂施工合同,并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的時間、程序和方法等。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督促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開展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和工程造價咨詢活動,并依法依規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青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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