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國資委發布《中央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條 中央企業依據國務院國資委核定的主營業務和安全生產的風險程度分為三類:
其中,第一類:主業從事煤炭及非煤礦山開采、建筑施工、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運使用、交通運輸、冶金、機械、電力、建材、倉儲等企業。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應當以注冊安全工程師為主體。
第二十條 中央企業不得違反程序擅自壓縮工期、改變技術方案和工藝流程。
第二十二條 未經教育培訓并考試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不具備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特種作業。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屬于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企業,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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