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珠海市人社局及珠海市住建局等6部門聯合印發《珠海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管理實施辦法》(后文簡稱“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珠海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管理實施辦法》(后文簡稱“專用賬戶管理辦法”)。兩個文件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九條規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注:本辦法所稱人工費用,是指建設單位向總包單位工資專用賬戶撥付的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工程款。房屋建筑項目撥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造價的 19%或工程進度款的23%,市政基礎設施和交通建設項目(含鐵路等)撥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造價的10%或工程進度款的 13%,水利建設項目撥付比例不得低于施工合同總造價的 12%或工程進度款的 15%。
第十四條規定:未與總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并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
已建立行業統一的實名制管理系統對從事建筑施工作業的工人實行登記、考勤的工程建設項目,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用于發放工資時,只能劃入已進行實名制登記并且在對應項目有考勤記錄的工人的工資專用賬戶。未建立行業統一的實名制管理系統的工程建設項目,工資專用賬戶資金用于發放工資時,總包單位必須提供實名制考勤記錄和臺賬,未有考勤記錄的人員不予通過工資專用賬戶發放工資。
2022年8月,住建部和人社部聯合發文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建市〔2019〕18號)部分條款。此次發文將建市〔2019〕18號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凡是涉及到農民工勞動合同的條款,一律修改為“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并且在修訂后的第八條,旗幟鮮明的提出,“對不符合建立勞動關系情形的,應依法訂立用工書面協議”。
第十九條 總包單位應當將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用工管理臺賬等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 3 年。
“支付保證金管理辦法”要點
第十條 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為施工合同額的 2%,施工總承包單位繳存的工資保證金累計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注:本辦法所指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繳存,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施工總承包單位繳存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后,在我市連續兩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近兩年未有施工項目的,不適用本項標準),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的繳存比例降低為1%;在我市連續三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近三年未有施工項目的,不適用本項標準),且按要求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繳存比例降低為0.5%,繳存上限不超過100萬元。
施工總承包單位繳存工資保證金或提交銀行保函前兩年內在我市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的繳存比例提高為3%,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500萬繳存金額上限限制;對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納入我市“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其新增工程建設項目的繳存比例提高為 4%,提高比例后的繳存金額不受500萬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施工合同額或年度累計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建設項目,且該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訂施工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建設項目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或施工總承包單位繳存工資保證金已達到繳存上限的,免除該工程建設項目繳存工資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 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款專用,除用于清償或先行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拖欠農民工工資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四條對未按規定執行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處理)外,應按照有關規定計入其信用記錄,依法實施信用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