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貴州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印發<貴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黔建建通〔2023〕27號)》,本通知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文件明確:
1、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
2、建設單位對工程總承包項目工程質量負首要責任。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建設單位不得設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3、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原則上不得更換。
4、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質量負責,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根據第二十一條規定:
2)符合條件的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可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項目經理應當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高級技術職稱或者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執業資格,依法在一個工程設計、施工單位注冊執業;
項目經理應當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3)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
4)原則上工程總承包單位不得更換項目經理。
5)工程總承包單位同時具有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滿足相應條件的可以兼任本項目設計負責人(施工負責人)。
4、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5、具有一級以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6、建設單位可以一次性申請領取工程總承包項目施工許可,也可以分單體、分階段領取施工許可。
住建部規定如下:
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改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明確:自2020年3月1日起,注冊監理工程師可以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
第二十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資格,包括注冊建筑師、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注冊建造師或者注冊監理工程師等;未實施注冊執業資格的,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二)擔任過與擬建項目相類似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設計項目負責人、施工項目負責人或者項目總監理工程師;
(三)熟悉工程技術和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知識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四)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工程項目擔任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施工項目負責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不得迫使工程總承包單位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總承包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
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分包不免除工程總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所負的質量責任。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依法承擔質量終身責任。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施工等環節管理,確保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符合項目審批、核準、備案要求。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保落實到位,不得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此外,國務院明文規定嚴禁“墊資施工”。自《政府投資條例》施行以來多省跟進發文,截至2023年3月,已有19省市區發文明確禁止“墊資施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政府投資條例》是如何規定的?《政府投資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個《條例》有多大的執行力?
1、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專門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是我國政府投資領域第一部行政法規。第22條明確規定:“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由國務院出臺行政法規,明確政府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墊資”,其效力不是部委的通知可比的。
1、禁止“墊資施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2、不得隨意壓縮工期: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確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3、及時竣工決算: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
4、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5、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