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西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領域實施工程款支付擔保的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工程建設施工合同總價款在400萬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應當實行工程款支付擔保。施工合同總價款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建設單位要求總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建設單位應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建設工程合同總價款(扣除建設單位提供保證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工程款支付擔保保證期限原則上應與施工合同約定的期限保持一致。對發現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問題,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擔保金額
采用超額累進方式計算最低擔保金額,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下的,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合同價款的10%;合同價款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超出1000萬元部分,不得低于5%。建設單位要求承包單位提供履約擔保的,工程款支付擔保金額不得低于履約擔保金額。·房建工程依據形象進度確定工程款支付節點時,可按照建筑面積乘以當地同類建筑工程平均建安造價估算單個節點工程款支付金額。
二、新開工工程提供時間
建設單位提供預付款超過合同價款10%(含)的,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30日內,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單位未提供預付款或預付款不足合同價款10%的,應當在取得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批復后、承包單位進場前,向承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已開工工程提供時間;2020年5月1日后、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工且仍未竣工的建設工程,尚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的,應于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0日內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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