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住建廳印發《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承包行為加強標后管理的通知》,明確以下要求:
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采用與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變相指定分包單位。
承包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不得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
總承包人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進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嚴禁將專業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
湖北省住建廳發文嚴禁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勞務分包單位不得將承接的作業內容再進行分包。對勞務資質企業允許班組或個人掛靠的,一經查實,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將處罰結果記入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檔案,上報全國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
上海市安質監總站在6月開展了2021年上半年度建設工程市場專項檢查,檢查中發現有建筑企業將勞務作業違法分包給無勞務資質的企業;還有企業無勞務資質承攬業務。現對責任單位(個人)給予全市通報!
省住建廳印發《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承包行為加強標后管理的通知》
為遏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發包承包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關于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發包承包行為加強標后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此項工作作出明確規定。《通知》指出,建設單位承擔施工發包承包管理和工程標后管理的首要責任。發現主要管理人員未在崗履職,承包單位涉嫌存在轉包、掛靠、違法分包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不得將工程發包給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承包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與承包人不得再行訂立并執行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建設單位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采用與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的方式變相指定分包單位。《通知》明確,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分為總承包、專業承包、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承包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不得轉包、掛靠和違法分包,不得通過采取合作、聯營、個人承包等形式或名義,直接或變相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施工總承包人應當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并與現場管理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工資及社會養老保險關系,對施工現場實施統一管理,全面落實建筑工人實名制。總承包人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進行分包,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嚴禁將專業工程分包給無資質的企業或個人。《通知》強調,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中標單位施工現場動態跟蹤檢(抽)查和定期檢查,對查處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處罰并公開曝光。發現建設單位領導干部干預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活動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以高壓態勢有效遏制違法發承包行為發生。對存在質量安全問題、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項目,同時啟動對項目發包承包行為核查,實行“一案雙查”。省住建廳將對各地查處不力、久拖不辦、處罰不到位的重點案件予以掛牌督辦,堅決整治屬地監管部門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問題。
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
廳頭〔2021〕1439號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城)建局:
為進一步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分包管理工作,遏制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嚴禁建設單位肢解發包和指定分包。建設單位不得將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施工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或生產廠家、供應商。預拌混凝土等專業分項工程,建設單位不得自行采購或指定供應商。新建工程涉及精裝修的,建設單位如需將精裝修部分單獨發包的,必須單獨立項,并按照法定基本建設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二、嚴禁轉包。承包單位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內容全部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也不得將所承包的工程內容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全部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承包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在施工現場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派駐的項目管理人員數量和技術等級要與工程規模、技術復雜程度相適應,承包單位派駐的項目管理人員每月到崗履職天數不得少于當月日歷天數80%,不得隨意更換項目負責人。
三、嚴禁違法分包。總承包單位和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專業承包單位不得將非勞務作業部分再進行分包。勞務分包單位不得將承接的作業內容再進行分包。
四、嚴禁出借資質和掛靠。各類施工企業不得出借資質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對勞務資質企業允許班組或個人掛靠的,一經查實,吊銷其資質證書,并將處罰結果記入企業和法定代表人個人信用檔案,上報全國建筑市場公共服務平臺予以公布。
五、嚴禁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不得拖欠總承包和專業承包單位工程款,總承包單位不得拖欠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單位工程款,專業承包單位不得拖欠勞務分包單位工程款。政府投資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建設。除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中小企業接受商業匯票等非現金支付方式。對存在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要加大信息披露力度,開展聯合失信懲戒。
六、嚴格工地現場人員管理。建設單位對工地現場人員的管理負首要責任,施工總承包企業對工地現場人員的管理負總責,各分包單位對所屬人員的管理負直接責任。施工企業必須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并進行基本安全培訓后方可上崗,未與施工單位建立正當勞動關系和未錄入實名制的人員不得進入工地現場。
各級住建部門要加大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及掛靠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加強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排查,發揮信用體系和失信懲戒作用。嚴格落實施工現場實名制管理,拓寬實名制信息采集范圍,確保對工地現場人員“查得清,找得到、管得住”。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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