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顧
唐某在2015年取得市政工程二級建造師證件,經中介介紹,將其二級建造師掛靠在A公司使用。唐某與A公司簽訂《聘用合同》,合同中約定A公司按8萬元每年的標準向唐某支付證件使用費,唐某平時無需在A公司上班,僅在使用其證件的投標項目出席投標現場。而后合同履行屆滿前一個月,唐某向佛山市X區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確認其與A公司的勞動用工關系。筆者作為A公司代理人參與本案庭審。
本案判決結果:
裁定駁回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本案案件分析
本案在建筑行業普遍發生,因建筑公司資質的需要,大部分公司會選擇掛靠建造師的形式來達到相應資質要求,而有的建造師為了獲取更多利益,采用確認勞動用工關系來獲取經濟補償金等高額補償。
從本案來看,唐某與A公司并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從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可以反映雙方成立證件使用的合作關系。唐某從事的協助現場投標亦不是A公司經營范圍內涵蓋的施工、安裝工作,也不受A公司的管理。
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勞動關系的確認需“實際用工”,本案不具有勞動關系的特征。
律師說法
為了規避出現上述情形,建議建筑單位盡量不要采用掛靠建造師的形式,以免得不償失。若必須采用,建議:
1、簽訂建造師聘用合同,合同中明確雙方為證件使用關系,不建立勞動用工關系;
2、費用支付盡量不按照按月支付的形式,以免造成按月支付勞動報酬的表象特征;
3、若購買社保,建議與建造師簽署相關社保購買的說明及承諾書,明確購買社保的目的是為了使用證件;
4、若有可能,及時了解建造師的用人單位及用工關系,若發生糾紛,可作為有利證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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