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公文讀起來是很費事的,為了節約大家的時間,325建筑網小編去官網花時間仔細閱讀了一下,把這則判例內容好好梳理了一下,以方便大家閱讀,我們一起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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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甘肅聯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面簡稱為:掛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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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二級建造師掛證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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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6日,甘肅聯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掛證公司)與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約定每年的掛證費用為2.33萬元,總掛證工資為7萬元,掛證期限3年,掛證公司確認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資料可以使用后支付定金7000元,并出具材料收據,提交注冊并申報公示后支付尾款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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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2日,楊某(掛證公司關聯人員)通過其個人賬戶向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的賬戶轉賬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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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4日,楊某(掛證公司關聯人員)通過其個人賬戶向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的賬戶轉賬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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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甘肅聯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掛證公司)與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簽訂《二級建造師聘用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掛證,用于申報維護資質,掛證人員并不實際受聘執業和參加項目,應認定簽訂的掛證協議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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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掛證協議在法律意義上無效的事情,小編在3年前的文章中已經說過N次了,關注時間比較久的打卡群眾們應該有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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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聯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掛證公司)認為掛證協議無效,于是要求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退還已收取的4.7萬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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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法院審理的事實是,甘肅聯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掛證公司)只支付了2.7萬元,不知道當掛證公司提出如此奇葩要求的時候,法官是否蚌埠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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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也是個狠人,王某辯稱,掛證公司主張退還的掛證費用是由楊某(掛證公司關聯人員)個人轉賬,掛證公司并未向其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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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證公司稱楊某是公司內勤,仍在職,從楊某個人賬戶向掛證人員轉賬是職務行為,該款項公司也有報賬,但掛證公司未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來證實楊某是公司內勤,仍在職,最后法院判決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不需要退還2.7萬元掛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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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小編有一個疑問,如果掛證公司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證明是本公司的人員給王某(建造師掛證人員)轉賬的掛證費用,法院會判決掛證人員退還掛證費用么?不得而知,大家可以留言討論。
其他補充內容,我們在文章底部留言區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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