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條件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據了解,根據國家及我省職稱有關文件精神,專業技術人才跨區域流動時,其職稱應按照職稱評審管理權限重新評審或重新確認。
對鄭州來說,重新評審或確認的人員包括:
非鄭州市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通過單位調入、軍隊轉業安置和個人來鄭創業、擇業的專業技術人員,在來鄭前取得的市外初、中級職稱資格或省外高級職稱資格。
申報確認初、中、高級職稱資格,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原鄭州市外取得的初、中級職稱資格及省外取得的高級職稱資格,必須是按照國家職稱政策規定和程序經評審通過并被核準的職稱資格。申報確認的資格應與其在市外或省外取得的初、中、高級職稱資格的系列、專業和級別相同。
(2)來鄭后,在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業單位承擔并階段性完成了專業技術工作一項以上,經單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職稱資格相應檔次的任職能力和水平。
(3)在我市企事業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并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
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確認:
(1)評審機構非政府人社部門批準備案;
(2)在國外取得的專業技術資格;
(3)來鄭后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
(4)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專業技術人員;
(5)未經單位和省、市人社部門同意并辦理委托評審手續(含本人戶口或檔案在省外的本市專業技術人員),跨單位或跨地區自行在市外取得初、中級職稱資格或在省外評審取得高級職稱資格的;
(6)提交確認材料不完整、不真實的;
(7)違反國家、省職稱政策和不符合確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