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會議通過《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草案)》,明確新建、改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措施,規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加強農村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壓實責任,強化監管,加大處罰力度,確保工程質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草案)》的通過,再次明確“抗震支吊架”等抗震措施在建筑工程中的強制性。對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及財產安全,確保工程質量起到強大的監管作用。
重點內容:
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建設工程需要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
施工單位違反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4%罰款;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施工單位未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隔震減震裝置屬于主體結構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
出臺歷程
住房城鄉建設部起草了《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送審稿)》,后報請國務院審議。
司法部收到此件后,多次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進行實地調研,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見稿。
適用范圍
建設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施工、鑒定、加固、維護及其監督管理。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建設工程不適用。
關于勘察、設計和施工
一是:規定建設工程應當避開抗震防災專項規劃確定的危險地段。二是:規定了建設、勘察設計、工程總承包、施工、監理、隔震減震裝置生產經營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各方責任。三是: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應當按照高于一般房屋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鑒定與加固、維護
一是:明確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二是:規定對存在嚴重抗震安全隱患的建設工程進行安全監測,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規定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及時排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