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新《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在結合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根據行業發展的特點進行了修訂,新辦法充分考慮到了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的問題,結合國際通行慣例,完善招投標制度、突出設計招投標特點……這是不是意味著建筑工程設計招投標領域的亂象將被肅清,行業春天到來了?
招投標行業亂象頻出,根源是體制弊端和監管難題
工程招投標其實是一種比較公平的承接項目的方式,但是目前的招投標市場也存在著很多不規范行為,就像宇宙中的黑洞,危害著市場的公平。甚至有行業人士總結了中標的十大黑幕:“先斬后奏”、“度身招標”、“傾向招標”、“隱性公告”、“借雞生蛋”、“排斥投標”、“請人陪標”、“張冠李戴”、“串通中標”、“陰陽合同”。
單是看以上是個詞語,不得不感嘆中國文化的博大精深,僅僅通過四個字,就能揭露出其背后隱藏的事件——建筑行業招投標混亂一直是行業的沉疴頑疾,只要打通關系,就能中標拿項目,內定、串標、圍標、陪標、擠標、泄標等現象不勝枚舉。如,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專題詢問2015年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聯組會議上,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黃建國提出,從13個重點審計事項中發現,建設業主、監理、跟蹤審核相關單位履職不到位,個別監理甚至與施工方串通,在招投標管理規范等方面也有問題。其中,審計報告中提到6個項目的639個單項工程未公開招標,存在著嚴重的評標舞弊行為。
針對招投標亂象的癥結,重慶市城鄉建委主任喬明佳作出回應:招投標是社會關心的問題,問題比較多,主要原因是參與主體多,人員構成復雜,管理不到位,存在一些漏洞。有些是管理工作上的,有些是規章制度,包括法律法規建立的不完善。
目前國家已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來解決混亂現象,相關程序的法律體系已日臻成熟。1999年8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立法通過,《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2012年2月1日實施,各部門也出臺了一系列規章規范招投標行為,如《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2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27號令)、《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八部委20號令)等,對于規范我國建筑工程領域的招投標行為有一定的成效,國家也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整頓建筑市場加強招投標管理,但并沒有完全改變建筑市場的混亂秩序,建筑行業的招投標領域仍然存在關系競爭、暗箱操作、拿紅包等潛規則。
針對目前招投標行業現狀,必須加強對招投標代理機構的管理,嚴厲打擊掛靠、出讓代理資格、惡意降低代理取費標準、圍標串標操縱招標結果的行為。建立市場退出機制,對于存在嚴重違規行為的招投標代理機構、企業,記入不良記錄,直至清出招投標市場。強化有關部門的協調監管機制,做好工程立項、報批、招投標、資質審查、工程監理、竣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的工作,最大程度的減少違規操作行為。
新《辦法》5月起實施 “三大變化”或可規范行業亂象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我國建筑設計招標投標制度,促進公平競爭,繁榮建筑創作,提高建筑設計水平,近日住房城鄉建設部頒布了修訂后的《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辦法》)。相較于原《辦法》(建設部令第82號),新版《辦法》有以下三點大不同。
一、明確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 監管更嚴格
1. 上位法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并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整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
2.新增條款:1.取消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的委托合同備案要求;2.按照國務院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招標文件備案為告知性備案;3.政府應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為防止監管內容掛一漏萬,取消原82號令中第二款內容。
二、明確招標方式和內容 接受公眾監督
明確建筑工程設計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依據;
2.根據建筑工程特點進一步明確可以不進行招標的情形。
3.明確建筑工程設計招標可以采用設計方案招標和設計單位招標,并對兩種招標方式的內容進行規定。
4.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設計費或計費標準”,要求招標人明示價格,潛在投標人可根據設計費或計費方法確定是否參加投標。
5.公開專家評審意見,不因對專家評審意見的投訴改變評標結果。
三、嚴懲招投標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 責任到人
1.由于第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因此,將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2.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條規定,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內容。
3依照《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增加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的內容,增加“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內容。
4“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改為“通報批評并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解讀:新版《辦法》,四大變革繁榮建筑設計創作
一、突出設計招投標特點
《辦法》在原有建筑設計方案招標的基礎上,增加了設計團隊招標,招標人可以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選擇,設計團隊招標主要通過對投標人擬從事項目設計的人員構成、人員業績及項目解讀、設計構思等進行評審確定中標人。
為保證評標質量,《辦法》從評標的專業性角度出發,針對設計方案評標的特點,要求建筑專業專家不得少于技術和經濟方面專家總數的2/3。
對于特殊復雜的項目,可以直接邀請相應專業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全國工程勘察設計大師及境外具有相應資歷的專家參加評標;對于采用設計方案招標的,增加了評標委員會應當考察方案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城市設計的要求。
解讀:評標專家構成的變化,提升建筑設計的地位和專業程度,功能和技術將不再是唯一的評判標準。考察要求的變化也表明了國家對城市規劃、城市設計的重視。
二、激發企業活力
《辦法》規定了招標文件應當明示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以便設計單位可以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參加投標;招標人確需另行選擇其他設計單位承擔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鼓勵建筑工程實行設計總包,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標方式將建筑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征得提交方案的投標人同意并付給使用費,以營造有利于建筑設計創作的市場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專家評審意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以建立更加公開透明的建筑設計評標制度。
解讀:允許設計單位不通過招標方式進行分包,跳出了“質與價”的博弈怪圈,進一步提升了設計的自主性,給予了建筑設計更多的施展空間。要求明示設計費或者計費方法,使招標環節更加公開透明,維護設計單位利益。
三、體現簡政放權
在《辦法》修訂中貫徹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為簡政放權,取消了招標資料備案以及審核的規定;依據WTO協議中建筑設計開放承諾,取消了關于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筑工程設計投標的審批規定。
根據上位法的規定,明確了可以不招標的情形。上述修訂體現了轉變政府職能總體要求,將通過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市場秩序。
解讀:放管服不僅是建筑設計招投標的改革方向,也是建筑業整體的轉型趨勢。進一步開放建筑設計,公平競爭加強,也意味著一些國內設計單位的傳統優勢將面臨市場挑戰。
四、完善招投標制度
《辦法》規定了對招標文件澄清、修改以及異議處理的要求;明確了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規定了重新招標的情形;要求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不超過3個中標候選人,并標明順序;對于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進一步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
《辦法》將從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明確應當否決投標、重新招標情形,使建筑設計評標制度更為清晰、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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